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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要点

编者按: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公司审计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本公司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现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江苏省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规,从本期起,将分三个专题即浅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审计评价要点以及审计报告的格式陆续作系统介绍,供审计实务中参考借鉴,旨在进一步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质量与水平。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

审计评价要点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既是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也是经济责任审计的难点,特别是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评价情况更为复杂。因此,在审计实务中,我们务必要遵循原则、准确认定、把握内容、紧扣标准、慎重评价。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围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目标,通过对相关的经济指标等情况进行分析考核,对其任期工作业绩作出科学评价,达到客观公正地确认其经济业绩,全面评价任期经济责任的目的,为正确评价和使用干部提供翔实资料和参考依据。

一、审计评价应遵循的原则

(一)客观性原则。审计评价标准要明确清晰,尽量选用直接数据和审计结果为依据,剔除不相关因素,按照事实的本来面貌作出客观评价。防止因主观因素而影响对领导干部的评价。

(二)重要性原则。围绕领导干部应履行的经济责任和审计重点,突出对重要经济决策的过程和效果、重大风险领域的管理与控制以及应由领导干部承担直接责任经济事项的评价。

(三)谨慎性原则。根据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在审计职能和审计手段所涵盖的范围内进行评价,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发表审计意见。与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不相关的事项不评价,不在审计范围内的事项不评价,审计无法取证的事项不评价,没有评价依据的事项不评价。

(四)差异性原则。审计评价应考虑行业差异和不同时期宏观调控等因素,尤其是不同企业因历史原因而形成的企业发展基础和发展水平不同对责任履行的影响。

二、如何进行经济责任的认定

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审计认可的被审计单位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对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界定,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对经济责任的认定,要结合当时、当地的历史条件、政策背景、客观工作环境,防止结论与实际产生背离。对受审计范围限制、取证不足或法规标准不明确的审计事项,不作责任认定,但对其中重要的内容可以做出必要的说明。

在具体经济责任认定中要注意前任和后任的责任、主观和客观的责任、集体决策和个人决策的责任,并从三个层面把握:一是以发生事实的后果、影响来认定责任;二是以违法、违规、违纪的行为来认定责任;三是以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来认定责任。

三、审计评价内容与标准

审计评价内容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委托方的要求,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审计评价标准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主要指标类型进行选择,可以采用责任目标法、历史参照法、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法和理论值法。(一)责任目标法:以主管部门下达的经济责任总目标或者各年度计划目标为标准,将指标计算结果与其比较进行评价。(二)历史参照法:以前任水平或者是评价期的前一年度水平值为标准,将指标计算结果与其比较后进行评价。(三)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法:以上市公司或国内同行业的先进水平为标准,将指标计算结果与其比较后进行评价。(四)理论值法:以理论研究的目标值作为标准,将指标计算结果与其比较后进行评价。

四、审计评价应注意的问题

由于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本身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审计评价稍有不慎,都会给我们带来一定的审计风险。这种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误拒风险,就是将不属于企业领导人员的问题而认定是其问题;二是误受风险,就是企业领导人员有问题没有审出来,而做出了肯定的评价,这两种风险都可能给审计带来损害,值得我们警惕。所以审计评价务必要慎之又慎:

一要慎重评价企业领导人员接手后的单位资产增值情况。目前,对企业领导人员接手后的单位资产增值审计存在着就审计论审计的情况,就是不问数据成因,机械简单看到资产数字增加,就评价为某某领导在任期内资产大幅增值,不能历史的客观的从合法性角度做出正确的评价。例如,对接任前已经存在、接任后国家逐步规范将原先没有估价登记的房屋、地价、车辆、办公设施等登记入账增加的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未能剔除,而这种增值比重较大。因此,应当就资产增加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肯定语义、批判语义或中性语义予以评价。

二要慎重评价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政情况。当前,审计按照法定权限,对涉及企业领导人员个人廉洁情况的审计,只能通过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账面对工资性收入、电话费用补贴、小车补贴、缴纳个人所得税等情况进行检查。那么,审计就不能仅就账面检查结果,就得出某某领导人清正廉洁的结论,这是不全面的、至少是不合适的。这是因为:一是审计人员依法仅仅检查了单位财务账面上与领导人有关事项,无法涉及账外事项;二是审计受到时间、空间、条件的限制,审计范围可能不足;三是没有考虑到可能因审计深度广度不够、缺乏与群众座谈、外调程序不足、有问题而没有掌握等因素。因此,对企业领导人员个人廉洁评价,如不加限制的提出全面肯定的评价,就会有风险。应当更多地说明审计的范围、资料的限制等原因。

三要慎重评价企业领导人员的主管责任。按照组织分工原则,所谓主管责任就是领导分管职权范围内的工作责任。有的企业领导人员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而是副手分管,有些具体问题甚至不知情,如果简单地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违法行为统统归结为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责任就有失偏颇。在这种情况下,审计评价应当区别对待:在企业领导人员确实不知情的情况下,可以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评价为负有领导责任;在企业领导人员直接授意下的,评价为负有直接责任。因此,评价领导人主管责任时,要分清现实责任状态,区别情况予以评价。

四要慎重评价企业领导人员的直接责任。直接责任关乎问责制度的责任追究,相关主管部门十分看重审计评价中的直接责任。在评价企业领导人员直接责任时常存在这样的误区:一是对企业领导人员分管工作的职权范围不清楚,将出现的问题统统归结为企业领导人员的直接责任,容易造成张冠李戴,而使企业领导人员难以接受;二是对直接责任的有关事实调查、取证不足,使得一些需要追究直接责任的问题,因证据不足、或者证据不力而无法追究其直接责任。因此,评价直接责任必须把涉及企业领导人员直接责任的重大问题尽力查清,做到铁板订钉不可撼动。

五要慎重评价被审计单位以及企业领导人员的成绩。当前,关于评价成绩存在着三个突出问题:即,人情评价、超职权范围评价以及空洞评价。如某某领导人亲自抓经济发展、工作措施得力某某领导人在抓安全生产方面成绩突出遵守财经法纪意识浓厚、防止了财政违法行为的发生等等,这些工作总结性的评价已为审计人员所习惯,但对审计工作有百害而无一利。使得审计报告缺乏严肃性,容易造成审计超职权范围,也违背了审计谨慎性原则,给审计带来风险。如果对被审计单位和企业领导人员个人,没有安排审计或未出具审计报告,他们的经济责任就没有解脱;如果出具了不正确的审计报告,他们就可以拿着审计报告到处宣扬经过审计没有问题,搪塞来自各个方面的检查和议论,引发不安定的因素。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审计人员应当认识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既是对被审计单位同期资产负债损益审计结果的背书,也是对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的经济责任的背书,是具有双重审计意义的严肃事情。我们一定要坚持依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评价,不得超越审计权限、超出审计范围、脱离审计事实进行评价,注意评价可能引起争议,切实防范评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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