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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永付高额和解金审计职业风险加大

来源:中国会计报 发布时间:2016-11-04  作者: 宫莹 编辑:张立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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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将支付1180万美元和解金了结对威德福公司审计工作失职的指控。这一案例表明审计失败风险及由此导致的处罚等职业风险不断增大。

   近日,据路透社消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称,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将支付1180万美元的和解金,以便了结其对石油服务提供商威德福国际有限公司审计工作失职的指控。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这应该算是一起审计失败的案例。另外,目前的外部环境确实使得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审计失败风险及由此导致的处罚等职业风险不断增大,应引起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高度重视。

   事务所遭遇诉讼已属“常见”

   据悉,因为在2007年到2010年的财务报表中夸大盈利,威德福已经同意向SEC支付1.4亿美元的罚款。而SEC指控安永的原因是其“在审计和审查过程中无视了重大的危险信号”。对此,安永既未承认也并未否认。

   “通常情况下,审计客户如果遇到重大的且与财务报表相关的诉讼时,如果这些利益关系方觉得自己是依赖了该审计报告做出的决策时,他们在起诉该客户公司的同时也会对为此客户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诉讼。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遭遇诉讼也是很常见的事情。”曾在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多年的深圳宝海管理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人兼业务总监何靖蕴说。

   SEC称,此前安永已经将威德福的审计结果分类为“高风险”,需要由高级审计团队的成员对其进行详细的审查,但屡次未能发现该公司的欺诈行为,直到这种行为持续了4年多以后才终于发现。

   “安永在审计过程中对客户的风险判断,如果确定为高风险,那么安永会在审计过程中采取更多的实际性测试,来降低整体的可接受的审计风险。通俗来说,就是多做一些审计程序和审计工作以及调整审计时间的安排等,以此来找出客户公司可能存在的错报。”何靖蕴说。

   根据相关报道,安永的审计团队知道威德福进行的这项会计调整。这种调整的目的是大幅降低该公司在每年年底为所得税划拨的金额,但这个审计团队相信了威德福“未经证实的解释”,并未履行规定的审计程序来对其会计实务进行审查。

   而《国际审计准则》及各国执行的审计准则都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以职业怀疑态度计划和执行鉴证业务,以获取有关鉴证对象信息是否存在重大错报的充分、适当的证据。

   对此,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总裁、江苏分所所长乔久华表示:“从此事件的公开报道仅能获知,安永对于可能存在的错报风险未能保持充分的职业怀疑,未能执行合理的审计程序,亦未收集充分、适当的证据以证实财务报表不存在重大错报。至于安永是否还要承担其他责任,从目前公开的报道中尚无法找到进一步的判断依据来证明。”何靖蕴也认为,如果如报道所说,审计师相信了“未经证实的解释”,那么说明了审计证据获取不充分和不恰当,在这种情况下,会计师是有责任的。“但目前这项报道要待SEC进一步调查确认,究竟在审计过程中审计团队是否采纳了威德福‘未经证实的解释’,以至认可了威德福大幅降低该公司在每年年底为所得税划拨的金额,从而出具了错误的审计意见。”

   安永曾试图降低错报风险

   据悉,安永视威德福为一名“风险特别高的、不易相处的客户”,但并未解除两者之间的合作关系。

   “这可能是安永基于客户风险评估结论所做出的客户风险等级的一种内部评估分类。安永利用这种分类评估客户的方式,从而确定相应的总体应对措施,以降低舞弊导致的财务报表错报风险。”乔久华说。

   实际上,会计师事务所对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是基于审计准则的规定,并在对事务所是否具备的胜任能力、是否符合职业道德要求及是否发现信息表明客户缺乏诚信基础上综合评估决定的。

   “通过报道分析,在业务保持阶段,安永可能执行了相关程序,没有发现事务所内部及客户方面存在违反审计准则规定需要结束合作关系的情况出现,故没有结束合作关系。另外,安永内部通过风险评估程序判断该客户存在较高风险,需要加以重视,故增加特别应对措施以降低风险。”乔久华说。

   何靖蕴也认为,即使是高风险的客户,但如果审计师相信,他们可以在审计过程中通过采取更多的实际性测试、增加一些审计程序和审计工作以及调整审计时间的安排等,来发现客户公司可能存在的错报的话,就没有必要结束合作关系。

   事务所应重视职业责任保险

   根据SEC的和解协议,威德福在2001年就成为了安永的客户,至今已有15年的合作关系。如此长时间的合作关系会不会影响事务所的审计独立性?其实,在美国,上市公司的主审会计师是要求每5年更换一次的,同时SEC的政策也规定了一些防止会影响审计独立性的条件,例如审计团队的成员不能在客户任职财务负责人等很多项条件,来规避独立性的问题。安永在承接客户的时候及在处理客户审计的过程中,应该会按SEC的要求去做。因此,并不存在服务客户的时间长,就一定会出现独立性的问题。

   然而,这种情况也不一定不会出现。

   乔久华认为:“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师长时间与客户合作,可能会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师个人的独立性。一方面,会计师事务所为了维护长期利益形成对客户的依赖,另一方面,审计师长时间为同一客户服务,会增加客户花费较高成本去影响审计师个人独立性的意愿。”相关规定对此有一定的制约作用。

   据乔久华介绍,《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明确规定,对审计某发行证券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如果该所负责该审计项目的合伙人或负责复核该审计项目的合伙人已连续超过5年对该公司的审计或复核负责,则该事务所提供审计业务的行为是非法的。另外,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规定,对所有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按照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规定期限届满时轮换项目合伙人、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以及受轮换要求约束的其他人员。

   总结发现,最近会计师事务所因审计独立性、未发现客户的会计欺诈等问题处罚多次,引起业内人士对审计职业风险加大的热议。

   “注册会计师行业一直都是职业风险高的行业。很多舞弊的产生,尤其是企业高级管理层制造的舞弊,正常的审计程序未必能发现。因此,大型会计师事务所都会就职业风险购买相应的保险,来规避风险。”何靖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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