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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尽职履责警钟长鸣

来源: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2014-11-05 作者:李超

   一些中介机构未能完整核实上市公司的材料和实际情况,或审计报告内容出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等问题,或存在不履职尽责的情况,证监会依法对相关机构和当事责任人进行了处罚,为中介机构敲响了警钟。

出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司法机关认定,为绿大地发行股票并上市,绿大地相关人员注册了一批由绿大地实际控制或者掌握银行账户的关联公司,并利用相关银行账户操控资金流转,采用伪造合同发票、工商登记、资料等手段,达到少付多列、将款项支付给其控制的公司、虚构交易业务、虚增资产、虚增收入等。

   由于未对土地使用权完整地进行核实,联合证券未发现绿大地在招股说明书中编造虚假资产。由于未对有关关联关系足够关注,联合证券未发现绿大地在招股说明书中编造虚假资产、虚假业务收入。证监会对联合证券保荐代表人,绿大地招股说明书及上市保荐书签字保荐代表人黎海祥、李迅冬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撤销黎海祥、李迅冬保荐代表人资格和证券从业资格,并认定二人为市场禁入者,自宣布决定之日起,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四川天澄门律师事务所(下称天澄门)则未能对绿大地提供的销售客户和供应商的工商信息完整地进行核实,未发现绿大地编造重大虚假内容。证监会依法决定没收天澄门业务收入58万元,并处以58万元的罚款。

   在新大地一案中,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下称大华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为新大地IPO提供审计鉴证服务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核查意见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称大成所)在为新大地IPO提供相关法律服务时,未能勤勉尽责地开展核查验证,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证监会依法对上述两家单位和责任人,以及在推荐新大地IPO过程中存在违法事实南京证券和相关责任人作出了处罚决定。

未履行规范审计程序

   在莲花味精一案中,当事人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称亚太所)对于2007年莲花味精将未到位的政府补助入账、虚增利润事项,以及2008年莲花味精在政府补助没有实际到位的情况下,将尚未到位的政府补助款项入账的事项,未履行规范审计程序,在其2007年、2008年年报审计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内容有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情形;注册会计师秦喜胜为2007年、2008年年报审计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注册会计师赵强、张向红为2007年、2008年年报审计中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证监会决定对亚太所给予警告,没收亚太所关于莲花味精2007年、2008年年报审计项目收入132万元,并处以132万元罚款;对秦喜胜给予警告,并处以4万元罚款;对赵强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张向红给予警告。

   编者按:文中提到的三个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中,中介机构都受到了重罚。其中绿大地案,证监会根据《证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对涉案中介机构作出最高幅度的处罚和处理,被喻为史上最重罚单,而绿大地投资者索赔案还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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