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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业务总部出台规定对分所执行上市公司10类业务进行规范管理

10月28日,中兴华江苏业务总部向江苏区域内各分所印发了对其执行上市公司等10类业务进行规范管理的规定,明确了对上市公司(包括三板市场挂牌交易的公司)的鉴证业务;拟上市公司(包括拟申请在三板市场挂牌交易)的鉴证业务;发行债券企业的发行申报、债券存续期间的年报审计等鉴证业务;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担保公司及监管部门要求由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的鉴证业务;其他需要证券资质的鉴证业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业务;江苏省科技成果项目;科技部课题项目;验资和初步业务活动的风险评估结果为高风险的鉴证业务等10类业务进行规范管理。

其监管举措:一是明确要求分所应根据总所及江苏业务总部有关质量控制标准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各项鉴证业务的实施和质量控制工作,重大项目必须由江苏业务总部指派项目经理全程参与指导或担任主审。二是上述业务报告接受江苏业务总部的质量控制复核,由江苏业务总部执行合伙人负责签发并以江苏业务总部的名义编号出具,各分所不得自行出具。三是业务工作完成后,各分所应在60天内向江苏业务总部办理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归档工作。四是江苏业务总部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分所的执业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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